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以发售,对不应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对不应给予出口退税的给予退税,或者擅自决定发售不应发售的发票、抵扣不应抵扣的税款、给予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