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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以房抵债”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1.无效。
2.《民法典》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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