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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什么内容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
(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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