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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住所需要公安机关指定吗

1、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分为住处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两种。 原则上,监视居住的住所不需要公安机关指定,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但无固定住处的,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的,公安机关可以指定居所。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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