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
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
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
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
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