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散事由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
人死亡或者被
宣告死亡,无
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
放弃继承;
(3)被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清算人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
债权人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
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4.财产的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
工资和
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
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5.
注销登记个人独资
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原
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6.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
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
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