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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治安拘留多久

1、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2、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
①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②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③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
④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
⑤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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