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3、分公司的
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
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5、根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
法人资格,其
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6、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
公司章程以及加盖
公司印章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
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
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