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暂时无能力偿还,可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分期还款或延期还款的协议,避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二)进入执行程序后,要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如实申报财产,证明自身确实无履行能力,以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努力增加收入,节省开支,尽快具备偿还能力,当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及时联系法院履行赔偿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