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仅为介绍、撮合,未参与债务约定,保持自身不承担责任的立场,不介入债务偿还事宜。
(二)若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搞清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等债务人无法偿债时担责;连带责任保证则要做好随时被债权人要求偿债的准备。
(三)若参与债务约定形成债务加入,与原债务人共同面对债务,商定好承担份额等事项。
(四)明确自身法律地位后,优先协商解决债务纠纷;协商不成,可找第三方调解;都不行则通过诉讼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一法条明确了保证方式的类型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为中间人判定自身保证责任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