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
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
危险驾驶罪定罪
处罚。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造成一人以上重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
主要责任并有酒驾、
毒驾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之一的,以交通
肇事罪定罪处罚。
3、被判处
刑罚的“酒驾”
行为人除了人身自由要受到限制,造成交通事故的还要承担附带
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被害人的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
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
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等费用。如果“酒驾”没有达到入刑的标准而又造成了
人身损害,行为人不但要承担上述内容的赔偿,还有可能需要面对受害方提出的
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死亡补偿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等更多的
财产损失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