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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21条是什么

一、《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2、解读
本条是对民法典第118条第2款所称“无因管理作为债的发生原因”的进一步解释。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是债法分则内容,与合同、侵权等债之发生原因并列(详见第118条第2款)。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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