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是否有营利目的,若行为人是希望通过赌博获取钱财,就满足主观认定条件。
(二)查看是否存在以财物作注比输赢的行为,方式包括打牌、玩骰子等。
(三)确认赌博场所,传统赌场和网络平台都可能构成。
(四)考量涉及金额,虽无统一标准,但达到一定数额可认定。
(五)对于聚众赌博,若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等情形可认定。同时,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认定为赌博。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