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资不抵债,是指企业的全部
债务超过其资产总值,以致不足以清偿对
债权人所负的债务的状况。
我国《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
解散公司。
我国《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对此进一步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
法规定清理债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
破产清算申请。
也就是说,我国尚未将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单独作为
申请破产的条件,只有公司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条件,才能申请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