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参与简易程序的民事诉讼,需关注三个月的审结期限,若无特殊情况,法院应在此期间结案;若遇特殊情况,可能延长至四个月,需留意院长批准的延长情况。
(二)对于普通程序的案件,要知道正常六个月的审结时间,若法院需延长,会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六个月,若还需延长则会报请上级法院,可关注法院相关通知。
(三)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一般三十日内或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除选民资格案件外,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选民资格案件要在选举日前审结。
(四)涉及上诉案件,判决的上诉二审三个月内审结,裁定的上诉二审三十日内作终审裁定,特殊情况判决上诉案可经院长批准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