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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如何搜集证据

受害人可以收集证明对方对侵占财物非法占有,拒不归还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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