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刑法》规定,
刑罚分为
主刑和
附加刑。
(
1)主刑是对
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种主刑。主刑分为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和
死刑。
(
2)附加刑是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即对同一
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为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除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