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应通过复核程序处理,而非申诉。需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
(二)复核申请需包含明确的复核请求、异议理由和主要证据,确保材料内容完整且逻辑清晰,避免因申请内容不规范被驳回。
(三)超过三日未提交复核申请的,相关部门将不予受理,当事人需自行承担逾期的不利后果。
(四)上一级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会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若存在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或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等情形,复核程序会立即终止。
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3.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