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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基本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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