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裁判文书已生效,这是申请退还诉讼费的前提条件。
(二)仔细查看裁判文书中关于诉讼费负担的具体条款,明确自身预交但无需承担的费用金额。
(三)主动联系案件承办法官或法院财务部门,询问该法院的退费流程,比如是否需要提交申请材料,以及所需材料的具体类型。
(四)按照法院要求准备并提交相关材料,例如预交诉讼费的票据原件、裁判文书复印件等,提交后耐心等待审核结果,如有疑问及时与法院沟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