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观上出现了致
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
2、这种重伤、死亡的结果是由
抢劫的
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行为人对这种严重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有罪过,一般是过失,但也可以是
间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杀人。根据本法第269条的规定,犯
盗窃、诈骗、抢夺罪,为
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转化的抢劫罪,因行为已转化成抢劫罪,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的暴力手段直接导致被害人、抓捕他的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也应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但是,在使用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到财物后,出于灭口或报复等其他动机又故意杀死被害人的,以及在实行抢劫罪后,当时没有暴露,以后被人发觉,而故意杀死检举揭发人、抓捕他的人的,也不属于这里所说的“
抢劫致人死亡”,应对
犯罪分子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