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各项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时,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传讯时及时到案,不拖延或拒绝配合。
(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后续侦查和审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不隐瞒或伪造证据,不干扰证人作证或毁灭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