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立案侦查案件
立案标准的规定》
(一)
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贪污罪是指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
赃物、罚没款物、
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
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