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务院前置改后置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可以直接办理报废汽车回收
经营范围的
营业执照,然后向环保部门申请环境影响报告书、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合格证;申请人在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消防合格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申请《资格
认定书》;在取得《资格认定书》后,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
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在取得上述所有证件后可以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
2、法律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第七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
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
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
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