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的
担保方式都是有效的。
2、为了进一步发挥
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第四条 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条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
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
案卷资料、接受询问、调解、
听证等提供专门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