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情节严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你所说的涉案金额一万五来看,如果这一万五是支付结算金额,未达到二十万元的标准,单纯从金额角度通常不符合上述“情节严重”的情形。但如果存在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以上等其他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况,依然可能构成帮信罪。
如果最终认定不构成帮信罪,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罚;若构成帮信罪,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来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