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参与民事诉讼,要清楚不同程序有不同审理期限。适用普通程序的,正常六个月内审结,若遇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先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则报上级法院批准。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三)小额诉讼案件,两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四)适用特别程序的,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选民资格案件要在选举日前审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第二百二十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