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使
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是:
当事人互负
债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
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