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误工时间需保留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条、诊断证明等材料。若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需及时完成伤残鉴定以明确时间节点。
(二)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应准备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单位出具的误工期间收入减少证明,以此证明实际减少的收入金额。
(三)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优先提供最近三年的收入凭证,如纳税记录、银行流水;若无法提供,可参考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