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积极收集和提供能形成完整证据链的证据,增加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使其明显大于对方。
(二)在准备证据时,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三)对于关键证据,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固定和保全,防止证据灭失或被篡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