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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散装食品的贮存位置可以不标明哪些内容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根据国家药监局在2010年印发的《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按照以下类别分别进行:
第一类:特大型餐厅,大型餐厅,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组织)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二类:中型餐厅,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三类:小型餐厅,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
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因此,上述五类经营单位即为餐饮服务的经营范围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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