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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交通法第45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车辆实行右侧通行的原则。

  右侧通行是我国车辆通行的基本原则,其他许多通行规则均以此为

  基础和前提。右侧通行的标准是,如果道路上划设有中心线的,以中心线为界;不划设中心线的,以几何中心为界,以面对方向定左右,即左手一侧的道路为左侧道路,右手一侧的道路为右侧道路,除了有特殊规定的车辆以外,一律靠右侧道路行驶。在路口内,有岗台或中心圈的,以岗台或中心圈为界,除有特殊规定的车辆外,从其右侧左转弯。应当注意的是,右侧通行的原则只适用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不适用右侧通行的原则,自行车推行视为行人。交通法第三十五条的大致内容如上所述。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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