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该罪的主要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二是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三是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并且,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成立交通肇事罪的最低客观标准包括:(1)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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