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一方事后追认;二是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三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二)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清偿方式。先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可由双方协商清偿方案。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认定为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四)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方偿还债务超过自身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