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对同一人负有多笔同类债务,除非另有约定,按以下顺序清偿:
(
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
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
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2、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应当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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