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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羁押不适合

对于“看守所不适合羁押的疾病有哪些?”回答如下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十二条 收押人犯,应当建立人犯档案。第十三条 收押人犯,应当告知人犯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和享有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对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羁押的人犯,应当分别羁押。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犯,递次移送交接,均应办理换押手续,书面通知看守所。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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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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