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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 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三)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以上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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