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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里头讲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指的是那些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或者给他们提供便利,从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这种行为。

这罪的主体可不是一般人,是特殊主体,得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行。

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明知道对方是犯罪分子,还为了让他能逃避处罚,就给人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并且情节还很严重的话,那就构成这个罪。

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对于这个罪的认定,必须得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具体的案件情况来进行判断,这样才能保证法律能够公正地实施,也能有效地打击犯罪分子。

最新修订: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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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沅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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