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躁狂症的人需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躁狂症(Mania)在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中,作为心境(情感)障碍(Mood disorders)中的一独立单元,与双相障碍并列。以情感高涨或易激惹为主要临床相,伴随精力旺盛、言语增多、活动增多,严重时伴有幻觉、妄想、紧张症状等精神病性症状。躁狂发作时间需持续一周以上,一般呈发作性病程,每次发作后进入精神状态正常的间歇缓解期,大多数病人有反复发作倾向。

  《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酒醉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狂躁症属于间歇精神病,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需要经过专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证明,如果是在发病期,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不是在发病期,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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