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信息网络诽谤解释》有这样的规定。
要是利用信息网络去诽谤别人,得注意,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的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这就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所说的“情节严重”。
另外,如果是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或者删除等方式来处理网络信息为借口,去威胁、要挟别人,然后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还比较大,或者多次干这种事儿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就会以敲诈勒索罪来定罪处罚。
要是明明知道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还在信息网络上到处散布,情节特别恶劣的话,那就以诽谤罪来定罪处罚。
这个解释主要就是为了清清楚楚地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诽谤行为的认定标准以及对应的法律责任,好更好地维护网络的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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