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即义务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作为民事主体,其也有选择放弃该民事权利、不申请执行的权力。互负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不能作为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理由。因此,本案中张先生应当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对于郭女士不让其探视女儿,张先生可以另行申请强制执行,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抚养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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