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女两方的同住(即男女两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有住住)做法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
二、同住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住两方1994年2月1日之前同住时已经具有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两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有的要求,具体包括:
1、两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两方自愿结婚;
3、两方均无另一半且不隶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一、男女两方的同住(即男女两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有住住)做法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
二、同住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住两方1994年2月1日之前同住时已经具有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两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有的要求,具体包括:
1、两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两方自愿结婚;
3、两方均无另一半且不隶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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