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它的主体不是一般人,而是有特殊要求的,得是那些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次,这个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管理活动,就好像国家得管着这事儿一样。
然后,从主观方面来看,是故意的,意思就是明明知道自己有查处这些犯罪行为的职责,却故意不履行。
最后,从客观方面来讲,就是对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而且得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构成这个罪。
比如说,要是明明知道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法律应该立案侦查、提起公诉、予以处罚,但是这些工作人员却不履行自己的职责,这就是典型的客观表现。
要是情节不严重的话,那就不算这个罪。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