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的主要职权是检察权,而非侦查权。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检察院具备进行补充侦查的权力。
当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存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时,检察院有权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这样能借助公安机关的专业侦查力量。
与此同时,检察院自身也可以开展自行侦查工作,在这个过程中,依法询问证人、被害人,进行勘验、检查等侦查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补充侦查以两次为上限,每次的期限为一个月。
通过这些举措,能够不断完善案件的证据体系,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从而为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等正确决定提供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