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请托型诈骗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要结合客观行为推断主观故意,需综合全案事实排除合理怀疑,不能仅因事项未办成推定。
法律解析:
在请托型诈骗案件里,判断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十分关键。可从三方面结合客观行为推断。一是审查行为人是否虚构办事能力或关系,若谎称有特定渠道人脉,实际却不具备对应条件,就有故意欺骗的嫌疑。二是看有无实际办事行为,若收取财物后未做任何与请托事项相关的实质举措,还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或转移,可推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三是若行为人明知请托事项无法实现仍承诺办理,或在对方要求返还财物时故意逃避隐匿,更能印证其非法占有意图。不过,不能仅因为请托事项最终没办成,就直接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而要综合全案事实进行判断。若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