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宣告,是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的三个月异议期内,但凡有人觉得此商标不符合商标法规定,就能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以此阻止商标注册。
像商标与先前已有的权利有冲突,或者存在欺骗性等状况,都可进行异议。
而商标无效宣告呢,是在商标注册之后,要是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比如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又或者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等,就会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两者的差别主要体现在时间节点上,一个是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一个是在商标注册之后。
并且,尽管两者审查依据都是商标法,但因为商标所处的阶段不同,具体审查的侧重点也会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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