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妨害公务罪的辩护过程中,主观方面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
从主观角度来看,被告人需是故意去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
也就是说,被告人清楚地知晓对方是正在依法履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公务人员,却依旧故意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来阻碍其执行公务。
倘若能够证实被告人存在认识上的错误,像误把非公务行为当成公务行为而进行了所谓的“妨害”,又或者未曾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对公务执行造成阻碍,那么这对辩护是极为有利的。
此外,在某些情形下,被告人可能是由于紧急避险或者意外事件等原因才导致看似妨害公务的行为,这就需要从主观心态方面深入探寻证据,并在辩护词中清晰地阐述出来,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减轻甚至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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