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定说得很清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只要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那就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不过,要是债权人能证明这个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起搞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的,那又另当别论。
这就意味着,判断夫妻一方的债务到底是不是共同债务,得看看这个债务的用途和性质。
要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就算只是一方名义欠下的,一般也会认定是共同债务。
要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那就得让债权人去举证证明这个债务是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要是证明不了,那这个债务就由举债的那一方自己承担。
这个新规定,主要就是为了能平衡好债权人与没举债那一方的利益,让夫妻债务的范围界定得更合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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