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形与无权处分紧密相关。
在夫妻关系持续的阶段,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倘若其中一方擅自将登记有双方名字的财产出售,这就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
倘若第三人是善意取得该财产,也就是说第三人并不知晓这是夫妻一方私自处分的共同财产,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同时完成了法定的财产转让手续,那么另一方就无法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不过可以向私自出售财产的那一方要求赔偿损失。
倘若第三人不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那么另一方就能够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把被卖掉的财产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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