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公安机关在把犯罪嫌疑人逮捕之后,进行侦查羁押的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两个月。
要是案情比较复杂,到了期限还不能结束的案子,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就能延长一个月。
要是可能要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按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到了,还是没法侦查结束的话,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还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另外,像那些交通特别不方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子,还有重大的犯罪集团案子,到处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子,以及犯罪涉及范围很广、取证特别困难的重大复杂案子,在前面规定的期限到了还不能侦查结束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也可以延长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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